问题 | 物权的种类都包括哪些? |
释义 | 本文探讨了物权的基本分类,包括自物权与他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自物权与他物权是最基本的分类,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最主要的自物权种类。他物权是指非所有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对他人财产享有的物权,也称为限制物权。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受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 法律分析 一、物权分类 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依据财产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所有人而定。这种分类是对物权进行的最基本分类。 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唯一的自物权种类。 他物权,是指非所有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对他人财产享有的物权,也称为限制物权。 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关系是,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物权,是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他物权的源泉。他物权是一种不完全物权,是以所有权的一定权能为内容而形成的独立权利,是所有权的派生物。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根据设立的目的不同,他物权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受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能够明确不同的他物权设立目的的不同,权利内容也就不同。 三、主物权与从物权 根据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物权而存在的不同,物权可分为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是指本身能单独存在,不需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从属的权利服务的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从物权的存在则须以它所从属的权利的存在为前提,主物权消灭时,从物权也随之消灭。 四、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根据物权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可以把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以动产作为标的的物权是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留置权、质权等。 标的是不动产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等。地役权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两者的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和效力不同,动产物权一般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不动产物权则是以依法登记为成立要件。 拓展延伸 物权是民法中的重要概念,指的是权利人对于物的直接支配和支配收益的权利。根据物权的基本分类,可以将其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物的完全支配,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物的部分支配,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立的物权。这些物权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例如担保物权是所有权的一种担保方式,用益物权是所有权的一种收益权。因此,在物权纠纷中,需要仔细分析物权之间的分类和关系,才能准确判断问题的性质和解决方法。 结语 物权是民事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唯一的自物权种类。他物权是指非所有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对他人财产享有的物权,也称为限制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关系是,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物权,是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他物权的源泉。他物权是一种不完全物权,是以所有权的一定权能为内容而形成的独立权利,是所有权的派生物。 他物权可以根据设立的目的不同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受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 另外,根据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物权而存在的不同,物权可以分为主物权与从物权。主物权是指本身能单独存在,不需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从属的权利服务的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最后,根据物权标的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可以把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以动产作为标的的物权是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留置权、质权等。标的是不动产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四条\t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十七条\t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九条\t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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