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所有权如何发生效力 |
释义 | 本文探讨了动产所有权的产生及生效、无权处分动产的效力及善意第三人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动产物权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对于船舶、航空器等特殊类型的动产,在买卖时需要办理权属变动登记手续。同时,无权处分动产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如基于有偿的法律行为转让、完成登记或交付手续、转让人无权处分以及动产须为占有委托物。 法律分析 一、动产所有权的产生及生效 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为动产的交付,但存在特殊情况,如汽车和船舶。它们虽然也是动产,但是如果不登记,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一)一般情况下,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发生转移。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特殊动产的所有权转移。 船舶、航空器以及机动车辆等特殊类型的动产,由于其价值较高,在买卖时常常需要办理权属变动登记手续,如《海商法》第9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虽然相关法律规定这类特殊动产的转让需登记,但登记并不是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此类动产的所有权也自交付时起转移,但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所有权的转移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民法典》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特殊情形下的动产所有权转移。 买卖合同成立前,买受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标的物的,其所有权自买卖合同成立时发生转移。买卖合同成立后,双方约定由出卖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 它们虽然也是动产,但是如果不登记,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一般情况下,动产交付了,所有权就转移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无权处分动产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父母赠与一方不动产的,如果不动产赠与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善意取得的第三人。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三、善意第三人的构成要件 善意第三人,是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合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善意第三人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须基于有偿的法律行为转让。 必须基于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才能发生善意取得,法律行为必须具有财产交易的性质,即出让人必须"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二)须完成登记或者交付手续。 “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这里主要系指登记生效主义的客体而言,并不包括登记对抗主义的客体。“不需 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系指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物权变动场合,,主要指动产物权,但理论上还包括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的不动产物权。 (三)须转让人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系指转让人没有处分权或者处分权受有限制。 对于动产而言,即转让人占有动产,但其对该动产不享有处分权或者处分权受到限制。 对于不动产而言,无权处分应当限于这样一 种情形:从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权利状态看,处分人有处分权,但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态并非真实权利状态,并且处分人亦未获得真实权利人的相应授权。 (四)动产须为占有委托物。 所谓占有委托物,系指基于权利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丧失占有的标的物。如租赁物、寄存物、借用物、运输物、承揽物、试用买卖物。 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这里的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需要交付标的物。但是,根据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动产物权人将动产物权出质时,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标志及例外是需要交付标的物,但是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结语 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为动产的交付,但存在特殊情况,如汽车和船舶。它们虽然也是动产,但是如果不登记,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一般情况下,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发生转移。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特殊动产的所有权转移。船舶、航空器以及机动车辆等特殊类型的动产,由于其价值较高,在买卖时常常需要办理权属变动登记手续,如《海商法》第9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虽然相关法律规定这类特殊动产的转让需登记,但登记并不是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此类动产的所有权也自交付时起转移,但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所有权的转移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民法典》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无权处分动产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父母赠与一方不动产的,如果不动产赠与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善意取得的第三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善意第三人的构成要件如下:须基于有偿的法律行为转让。必须基于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才能发生善意取得,法律行为必须具有财产交易的性质,即出让人必须"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对价"。须完成登记或者交付手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十二条\t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 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t第十三条\t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t第二十条\t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一)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 (二)转让合同被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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