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名称核定: 1、总公司的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所签署的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文件; 2、公司法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经过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公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复印件(工商局有专业的营业执照复印纸); 3、分公司负责人的照片、如非当地户籍的也需暂住证、计生证等证明,而且些地方还需要务工证; 4、联系电话; 5、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明或身份证的复印件; 6、主要的经营范围; (二)、工商登记注册: 1、申请报告:总公司董事长或者分公司负责人所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申请书(需要加盖公章);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公司章程及设立分公司的文件、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或股东会决议; 5、分公司负责人照片(四张)、身份证原件及户籍证明、个人简历(一份)、暂住证、待业证原件; 6、雇工名单(18--24岁男性兵役状况证明、30岁以下学历证明等); 7、场地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有的工商局要现场踏勘);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期限需要满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8、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以及身份证明原件; 9、其他(如健康证、务工证等); 10、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1、登记机关所发放的全套登记表格以及其他材料文件。 (三)、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四)、凭《营业执照》跟《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开设银行基本帐户。 (五)、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申领发票。 凭总公司的《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分公司《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书》、银行开户证明以及财务人员相关资质证明等。 (六)、统计证。 (七)、社保账户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