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乘坐便车出交通肇事赔偿吗 |
释义 | 对于搭便车遭遇交通事故,应依照以下规则处理,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第一在交通事故中,好意同乘者作为受害人,应当得到适当的赔偿。这种赔偿应由法院斟酌具体情形,确定适当的补偿数额,一般应在受害者受损失数额的1/2,而且受害人的损失仅限于直接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二,如果事故是由于好意同乘者的故意造成的,应当免除驾驶员与车主的赔偿责任。如果好意同乘者的过失为重大过失或者一般过失,且与驾驶员的过失具有同等原因的,应当按照过失相列的原则处理。按照过错和原因的比例分担损失。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823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一、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应如何处理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应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具体如下: 1、承运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如无过错或者遇到不可抗力因素,未完成委托事项的,承运人可以不承担责任; 2、如果是托运人的货物包装和产品缺陷造成的,导致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和机械设备的腐蚀、污染、损坏和人身伤亡,托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由于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航空运输损害责任归属 根据《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本章所称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和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一)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 (二)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 (三)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四)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 本条所称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行李、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机场外的任何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过程;但是,此种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而装载、交付或者转运,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损失视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 第一百二十六条,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受伤提出赔偿请求时,经承运人证明,死亡或者受伤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在货物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或者代行权利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一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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