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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理土地预审意见的材料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审批项目);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项目服务联系单》(核准项目),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备案项目),或其他依据文件】。
    3、规划用地红线图(原件)或征收(用)土地勘测定界图(原件),建设项目区位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4、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
    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申请报告;
    6、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复印件);
    7、已完成方案设计的项目需提供设计方案及总平图;
    8、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如:项目所在位置地形数据光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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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1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