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如何办理抵押登记 |
释义 | 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8号修订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三)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 (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五)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别、住所; (二)申请抵押物登记的原因;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品牌、型号规格、号码、出厂日期、使用年限、价值、存放地等; (四)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五)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七)抵押担保的范围; (八)登记机关; (九)申请人; (十)申请日期。 一、房地产抵押需提供什么文件 房地产抵押需提供以下文件: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法定代表人或者当事人授权的委托书; 2、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3、抵押物的产权证明,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4、抵押物属于合资企业或者股份公司的,应当有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 5、重复抵押的,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再次抵押的书面文件; 6、共有财产抵押的,应当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7、登记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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