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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某海东成立了什么组织?
释义
    组织卖淫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淫妇女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行为。策划行为是为组织犯的重要参谋决策行为,对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种重要的广义的组织行为。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指挥是直接实施策划方案、执行组织者意图的实行行为,对于具体施行组织卖淫活动往往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上述组织、策划、指挥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招募,是指将自愿卖淫者招集或者募集到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之内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雇佣,是指以出资为条件雇佣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强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或者迫使不愿卖淫者或者不愿参加卖淫组织者而使其参加卖淫集团以及其他卖淫组织,强迫不愿卖淫者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引诱,是指以金钱、财物、色相等为诱饵,诱使他人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诱使他人参加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容留,是指容纳、收留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参加有组织的卖淫活动。上述五种具体的手段,可以是同时交叉使用,也可以是只使用其中一种或者数种,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即俗称的老鸨、窝主。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团伙。是否是组织者,关键是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有些被组织的卖淫者,同时又积极参与组织他人卖淫,对此,应按组织卖淫罪的共犯处理。(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怎么判断卖淫成立组织
    该罪是否成立主要看以下两点:
    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
    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
    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成立内部审计自律组织需要些什么条件
    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成立清算组织文件怎么写
    成立清算组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会议时间:******会议性质:临时股东会会议参加会议人员:股东及股东代表:**、**、**全体股东均已到会。会议议题:协商表决本公司注销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主持,一致通过并决议如下:一、 本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股东会同意公司解散,进行清算。二、 公司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其成员由**、**、**,并且由**担任组长。三、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全体股东签字:*************公司日期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客体是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包括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明确的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积极参加;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组织、领导;如果不了解情况,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事后退出的,可能构成别的罪,而不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该内容由 吴友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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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0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