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加工承揽合同当事人在承揽合同中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和质量准备材料,还应当备齐有关的资料,如发票、质量说明书等说明文件,由承揽人在开始工作前检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四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七十六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