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中的有关规定。人工授精所育子女的法律地位:凡符合生育条件的人工授精子女,应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 一、人工授精适应症 1、男性因素:性功能障碍、轻度弱精症;排卵障碍; 2、不明原因不孕; 3、子宫内膜异位症(轻中度);宫颈性不孕。 二、人工授精禁忌症 1、急慢性全身性疾病及生殖道炎症;女方因输卵管因素造成的精子和卵子结合障碍; 2、女方患有遗传病、严重躯体疾病、精神心理障碍; 3、有先天缺陷婴儿出生史并证实为女方因素所致;女方接触致畸量的射线、毒物、药品并处于作用期; 4、女方具有酗酒、吸毒等不良嗜好。 三、男方弱精症可以IUI的精液条件 1、精子密度≥1500万/ml,前向运动精子(a+b)≥15%; 2、精液处理后可以IUI的条件:上游后a级精子≥70%,精子≥20个/HPF,至少有一侧输卵管通畅 【法律依据】: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三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