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高速公路收费权是否可以质押 质押是由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某项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予以变卖、拍卖或折价并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而高速公路收费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因此高速公路收费权是可以进行质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质押合同的订立 根据法律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