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局调解是多长时间 |
释义 |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在经过调解达成协议后,需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若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同时,调解是必经程序,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若调解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调解书发生法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如果经过调解达成协议,那么就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二、劳动局调解流程是怎么样的 劳动者需要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立案以后仲裁委员会会给当事人寄送立案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然后按指定的时间提交证据和送达回执后;仲裁委员会再发通知,告知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交换证据、确认仲裁请求及召集调解的时间。调解不成功的,则会当庭通知正式开庭的时间,双方到场开庭质证、辩论、仲裁员调查,正式开庭程序走完后,仲裁庭还会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愿意调解,可继续调解。 如果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按《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调解是必经程序,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三、劳动调解应遵守的原则有哪些 1、事实清楚原则。 2、自愿原则。所谓自愿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是否进行调解,能否达成协议,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当事人如果不自愿,就不能调解。这就是说,劳动仲裁机关在仲裁程序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或调或裁的权力,不得强迫。 3、合法原则。所谓合法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调解活动和协议内容,都必须符合劳动实体法和仲裁程序法的规定。就是说,调解程序和协议必须合法,否则不能成立。 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庭的调解是劳动仲裁程序中重要的一环,旨在通过调解解决劳动纠纷,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然而,在实践中,调解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调解工作的主导权问题需要解决。虽然劳动仲裁庭的调解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如仲裁庭的组成、调解员的选择等,有时存在调解庭的调解结果不能代表仲裁庭整体意见的情况,导致调解工作主导权不够明确。 其次,调解程序的保密性问题需要加强。在劳动仲裁庭的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权要求保守商业秘密,但有些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不遵守保密原则,泄露了双方的商业机密,给当事人造成了一定损失。 最后,调解裁决的执行问题也需要关注。尽管劳动仲裁庭的调解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如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裁决、调解员调解不公等,导致调解裁决的执行效果不佳。 因此,为更好地解决上述问题,一方面,仲裁庭应明确调解工作的主导权,加强调解员培训,规范调解程序,并严格保密;另一方面,当事人应自觉履行调解裁决,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执行。同时,仲裁庭也应加强对调解裁决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调解裁决的执行效果。 结语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经过调解达成协议,就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需要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如果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如果调解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并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九条 【仲裁申请的受理和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