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到正式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间的期限,可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存续期。具体包括:试用期间、实际劳动期间、病假医疗期间、产假期间、休假期间、停薪留职期间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