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指定辩护和法律援助的不同是什么? |
释义 | 指定辩护和法律援助的不同主要是: (1)前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2)时间: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 (3)主体:办案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 (4)对象:律师; (5)必须存在法定情形。 2、法定情形——8种人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 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辩护分为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法院基于法律及被告人的特殊身份或某种情况,指定律师或其他公民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制度。在我国,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通常被指定的辩护人由律师承担。这种辩护人称为指定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决定是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如果被指定的是律师,那么人民法院与律师所在单位则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 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协助进行辩护。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三)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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