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滥用职权的四个特征 |
释义 | 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滥用职权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它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其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也可以是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我国刑法有1个一般条款和5个特别条款规定了“滥用职权”,涉及的犯罪包括: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犯罪;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用食品、药品监管权;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等。 “滥用职权”归根到底是不合法、不正当地行使职权。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论是滥用职权“违法”,还是滥用职权“犯罪”,都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现象和行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加以自觉抵制。另外,我们要发挥现有制度机制的作用,通过检举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途径,有效预防和制止“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和存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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