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优先购买权的涵义与相关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我国《公司法》71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得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那么,公司股东在转让出资时,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优先权是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因此,转让人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将拟转让的价格、付款条件及受让人的基本情况等书面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其他股东。公司疏于通知的,由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可追究内部相关人员(比如说董事、经理等)的责任。公司通知股东后,股东怠于答复的,逾期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若转让人告知虚假的转让价格等交易条件,其他股东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可以行使撤销的权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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