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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偷开他人机动车与盗窃机动车的区别
释义
    法律分析:由于偷开他人车辆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与偷盗他人机动车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这种行为也会给公民的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甚至造成损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偷开者要受到一定的治安行政处罚。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一、本罪的罪行特点是什么?
    以“收买”形式构成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在形式上很相似,但二者在主观故意和客观表现上有着明显区别: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要求行为人不具有出卖的目的,而是意图与被害人建立婚姻家庭关系或其他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没有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出卖的行为。
    但是,实践中要注意正确处理以下两种情形:
    (一)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有的买主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时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但在收买后,由于种种原因又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卖与他人。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刑法的规定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
    (二)行为人事先与“人贩子”有约定的。这种情况很复杂,应区别对待:行为人指使他人拐卖妇女、儿童,然后再予收买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不能认定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虽与“人贩子”有约定,甚至已先期交钱,但并没有参与其他行为的,仍应认定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二、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从法律规定上看,本罪不属于身份犯。
    (1)公路、水上运输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造成公路、水上交通事故的,成立本罪;
    (2)航空人员、铁路职工以外的人员造成重大飞行事故或铁路运营事故的,成立本罪;
    (3)航空人员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飞行事故以外的交通事故的,成立本罪;
    (4)铁路职工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以外的交通事故的,成立本罪;
    (5)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车辆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案件解释》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监督过失理论可以为这一解释结论提供理论根据。
    (7)基于同样的理由,车主将自己的机动车交给醉酒者、无驾驶资格者驾驶,没有防止伤亡结果发生的,驾驶者与车主均成立交通肇事罪此外,在高速公路上实施拉车乞讨等行为,引起交通事故的,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侮辱罪是否以“公然”为必要条件
    从侮辱罪的犯罪构成看,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权利,客观方面实施了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主观上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既可构成此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
    而是否采取“公然”的手段,要区分其侵犯的客体类型,即是人格权利还是名誉权利。名誉是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在品德、才干、信誉、商誉、功绩等方面评价的总和,注重于外部状态,因此侵害名誉权利的行为必须是公然的,即让多人看到或听到。而人格权利注重的是人的主观状态,是公民对自身价值的认识,因此,这种权利的被侵害,客观上与是否公然无关,即使行为人在第三者不知晓的情况下当面或写信或以打电话等形式,使这种权利受到侵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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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4:0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