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外购资产用于交际应酬性支出的处理 |
释义 | 税务处理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交际应酬,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新申报表填报处理: 1.将交际应酬性支出中,属于以企业外购资产进行交际应酬性支出的部分单独分开,以调整后金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业务招待费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 2.一般企业将用于交际应酬性支出的外购资产购入价,同时填入附表一(1)第15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和附表二(1)第14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金融企业则同时填入附表一(2)第40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和附表二(2)第43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时,要以调整后数据进行,即业务招待费数据以剔除外购资产用于交际应酬性支出的部分后确定。计算业务招待费基数以原营业收入加原视同销售收入,再并入外购资产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调整的视同销售收入金额确定。 一、公司分立后是否还需要缴纳税款? 公司分立后还需要缴纳税款,例如: 企业分立活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区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分立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依据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依据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如果分立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则可以使用特殊税务处理: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企业分立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分立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分立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4、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二)特殊税务处理方法如下: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5、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