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安置房是否可以被债务人执行? |
释义 | 债务人的拆迁安置房可以被执行。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通知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采取冻结、划拨等查控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 债务人的拆迁安置房可以执行的情况有: 1、债务人的拆迁安置房如果不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是可以执行的。 2、如果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只可以查封,不能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3、对于查封、扣押动产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 拆迁安置房能否过户 可以过户。但安置房过户有一个时限,每个地方的拆迁机构都有规定,在拆迁合同签订的一定时间内,可以办理分户以及析产过户和转让过户,但超过时限就无法办理了。如果不满5年的话就不能过户,只能通过做公证的方式。 拆迁安置房能否转让 拆迁安置房能转让。前提是要有房产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拆迁安置房的购买权能否转让 拆迁安置房的购买权能转让。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所谓强制性规定是指规定人们必须履行一定行为或禁止人们从事某种行为的规范。因目前并没有任何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人们转让安置房的购买权,所以拆迁安置房的购买权能转让。 拆迁安置房未领产权证能否转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手续才生效。实践中,购房者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得转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并未规定合同必须在报批、登记后才生效,因此,上述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虽暂时没有履行报批、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是交易房屋的所有权暂时不能发生转移。实践中,拆迁安置房屋买卖交易双方对买卖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都是放在合同履行过程的房屋过户阶段进行,而房管部门也是将房地产交易、房屋所有权发证审批同时进行,由受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再由房管部门批准交易并着手核发房产证。所以,从当前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其实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受批准、登记手续的影响。因此,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买房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协议,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或者退房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中拆迁安置房能否转让 拆迁安置房能转让,前提是要有房产证。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该内容由 游潘念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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