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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组织换届十严禁十不准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十严禁:1.严禁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党员、村(居)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严禁以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破坏和妨害选举。3.严禁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等干扰、操纵、破坏选举,参与或唆使他人避会抵制、跟踪监视、虚假委托、张贴大字报、分发传单等不正当活动。4.严禁采用诬告陷害、诽谤中伤他人,或制造和传播小道消息扰乱换届选举工作。5.严禁对选举工作中检举、控告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6.严禁借换届之机,突击花钱或私分公款公物,违规发放奖金、补贴或纪念品,进行公款旅游、公款吃请,或向候选人、当选人员索要钱财、吃请等行为。7.严禁在换届前频繁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突击发展党员。8.严禁换届后不移交印章、账本、档案等物品资料和有关事务。9.严禁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干涉村(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在人选产生、违纪违法案件查处等方面说情、打招呼,发表或散布不利于换届选举的言论。10.严禁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妨害村(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正常开展。
    十不准:1.不准向选举人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电子红包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进行拉票。2.不准为选举人提供吃请(含假借春节走亲会友、吃“流水席”、开年宴等方式)、旅游、休闲、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进行拉票。3.不准以慰问、帮扶、春节拜年、搞庆祝新春佳节等名义向选举人变相赠送财物,或为选举人缴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4.不准以交保证金形式,许诺当选后将保证金分发给选举人进行拉票。5.不准向其他竞选人送钱送物或给予某种利益,让其退出选举。6.不准以许诺当选后赞助村(社区)组织或群众团体活动经费免除村(居)民债务,或给予选举人其他利益或好处等方式进行拉票。7.不准以违反规定分发村(社区)集体资产,用集体资金为选举人缴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8.不准私自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微信QQ、分发名片、当面拜访,或者委托、授意亲属、朋友等中间人出面说情,请求他人给予关照而进行拉票。9.不准以贿赂等手段诱使或收买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中进行舞弊活动。10.不准利用其他手段进行拉票贿选。
    法律依据:
    《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按下列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职务:
    (一)国务院任免各部、委员会的副部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驻联合国有关常设机构及部分国际组织的代表、副代表,驻外总领事及相当职务;(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厅、局、委员会的副厅长、副局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各行政公署的专员、副专员,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及相当职务;(三)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局、委员会的副局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及相当职务;(四)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任免各委、办、局(科)的副主任、副局(科)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相当职务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的国家公务员职务。(五)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需要任免的其他国家公务员职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任免本级人民政府任免以外的国家公务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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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