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机动车驾驶证注销业务流程 |
释义 | 机动车驾驶证注销业务流程项目名称:机动车驾驶证注销业务流程事项依据:办理对象及范围:办理条件: 一、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11号令)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1)死亡的; (2)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3)提出注销申请的; (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5)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6)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在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7)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8)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有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因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两年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申办材料: 二、申请材料 (一)、提交《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驾驶证和身份证明。办理流程: 三、办理程序 (一)属于申请注销的,受理岗审核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并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被撤销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机动车驾驶证和《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机动车驾驶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属于其他符合注销条件而未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直接签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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