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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出租人可以随意变更买卖合同吗
释义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先签订的买卖合同是租赁物的依据,后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前提。两者缺一不可,构成联立联动关系。出租人与承租人和出卖人均形成正式合同关系;
    出卖人与承租人之间形成准合同关系。买卖合同虽是由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在买卖合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前,出租人与出卖人只要协商一致,就可以对合同进行修改、补充。
    但由于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密切,出租人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承租人,而且买卖合同的条款往往是经承租人确认的,出租人和出卖人在变更买卖合同时,不得损害承租人的利益。
    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买卖合同的内容。
    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主体是谁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
    其法律特征是: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二、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经营项目是什么
    (一)直租: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申请,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按承租人同意的条件,购买承租人指定的承租设备,并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将该承租设备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转让给承租人的一种融资租赁方式。
    (二)回租:
    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三)经营性租赁:出租人根据市场需要购进设备,通过不断出租给不同用户而逐步收回租赁投资并获得相应利润的一种租赁方式。经营性租赁业务的特点是租赁物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出租人,由出租人计提折旧、负责维修保养。承租人的应付租金作为财务费用进入成本。
    (四)杠杆租赁:出租人通过成立一家项目公司,投入租赁物购置款项的部分金额,并以此为财务杠杆,为租赁项目取得全部资金。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五)委托租赁: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方式。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六)转租赁: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七)联合租赁: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租赁公司共同向某一承租人提供租赁服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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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22:2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