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刑事 自诉案件 能否进行调解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区别对待。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 证据 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因此,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调解。而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则不适用调解。 另根据我国《 刑法 》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 侮辱罪 、 诽谤罪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虐待罪 、普通 侵占罪 ,其中侮辱罪、诽谤罪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不属告诉才处理的范围。 刑事自诉案件中的 代理 人,通常都是指自诉人的代理人,对于被告一方而言其实应该是 辩护人 ,而不是代理人。自然,身份不同那么在 诉讼 过程中享有的代理权限也是不同的。而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就要尽职尽责,承担按时出庭的义务。另外,也要积极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 法律客观: 《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