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务派遣的优点和缺点是什么? |
释义 | 劳务派遣是一种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承担员工的培训、工资福利、社保等责任。实际用人单位只负责岗位管理,不负责人事管理。劳务派遣通过收取费用来维持自身发展。劳务关系则是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的关系,双方地位平等,工作风险由提供劳务者承担。综上所述,劳务派遣不属于劳务关系,而是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 劳务派遣不是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要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责任,被派遣的工人和劳务派遣公司成立劳动关系,而劳务公司和用工单位建立劳务派遣合同关系。一、劳务派遣的特征如下: 1、实际用人单位只负责对派遣员工的使用和使用中的岗位管理,原则上不负责任何人事管理; 2、实际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双方签定派遣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约定被派遣员工的权益和保障; 3、用人单位不和派遣员工发生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和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派遣员工的通用培训、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 4、被派遣员工是派遣单位聘用的员工,派遣单位必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5、派遣单位通过向实际用人单位收取包括派遣员工工资、社保、福利、管理费等各项费用,来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二、劳务关系的特征如下:1、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2、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4、主体具有不特定性。综上所述,劳务派遣不属于劳务关系,劳务派遣是劳动关系,被派遣人员和劳务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务派遣是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结语 劳务派遣的特点是实际用人单位只负责使用和岗位管理,不负责人事管理;双方签定派遣协议约定各自权利义务,保障被派遣员工权益;派遣单位负责员工的培训、工资福利、社保等日常管理;派遣单位通过收取费用维持发展。劳务关系特点是双方地位平等,工作风险由提供劳务者承担;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受保护;主体不特定。综上所述,劳务派遣是一种劳动关系,被派遣人员和劳务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相关法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履行用人单位责任,派遣合同应载明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合同,按月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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