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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判决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相关规定
释义
    因判决书导致的物权变动何时发生效力
    生效判决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与对抗。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作为物权公示生效原则的例外,该条确立了基于法律文书发生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交付为生效要件,法律文书一经生效,即发生物权效力。
    民事判决书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1、强制执行性。民事判决生效后,对于有给付内容的,当事人必须依照判决书履行,否则,人民法院有权予以强制执行。
    2、不可争议性。在民事判决生效期间,人民法院或者其他部门在作一些同该判决有联系的决定时,必须以该判决为准。任何有悖于生效判决的决定,都是无效的。当然,如果生效的民事判决有错误,人民法院可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变或者撤销,在未经改变或者撤销之前,生效民事判决始终具有不可争议性。
    3、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但是,不准离婚的判决和维持收养关系的判决除外。
    4、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承认判决,遵守判决,协助人民法院判决的执行,否则,人民法院可对其适用强制措施。
    生效判决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与对抗。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作为物权公示生效原则的例外,该条确立了基于法律文书发生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交付为生效要件,法律文书一经生效,即发生物权效力。基于此种物权变动方式的特殊性,以基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直接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为例,主要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直接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判决的范围
    根据诉的性质和内容可以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三种类型。与此对应,按照作用于权利(保护)的机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也可分为确认判决、给付判决与形成判决。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确认判决旨在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就物权归属争议而言,确认判决只是判断当事人是否享有所争议的物权,并不改变既存物权关系,也就是说,确认判决的生效并非“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原因。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给付判决的请求。给付判决旨在确认原告针对被告的权利,并命令被告向原告给付。给付判决是人民法院就给付之诉作出的裁判,但法院对给付不成立的判决因无给付内容而属确认判决,也即给付判决是对提起给付之诉的原告的支持。给付判决与物权变动是性质不相融的两种制度。就给付判决而言,法院是在认定当事人享有请求权的基础上,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原已存在的义务,当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时,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见,给付判决并没有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改变,而只是经由法院判决实现当事人既存的法律关系,具有执行力而不具有变更权利义务关系的形成力。而就物权变动而言,无论物权变动的形态如何,都是对既存法律关系的改变,而非实现既存的物权法律关系。因此,给付判决并没有改变既存的物权法律关系。
    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变动或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实体法上,变动和消灭一定法律状态的实体权利被称为形成权,但并非所有的形成权均能引起形成之诉并获得形成判决。形成判决限于当事人通过行使形成诉权而获得的判决。形成诉权是指权利人必须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行使,并通过法院的判决来确定其效力的形成权,如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撤销权、债的保全撤销权、违约金数额增减请求权、婚姻撤销权等。使这类形成权实现的判决被称为形成判决。形成判决目的在于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形成判决在确定之时,无须强制执行就自动发生物权法律关系变动的效果,既存物权法律关系随之改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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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5:4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