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人员属于回避范围? |
释义 | 回避范围包括法庭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等。审判人员指各级法院的领导、庭长、审判员等。 法律分析 回避的人员范围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其中,审判人员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以及其他在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 拓展延伸 回避范围的界定:谁应被排除在外? 回避范围的界定是为了确保公正和客观性,排除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或偏见的个人。根据法律和道德准则,以下人员应被排除在回避范围之外:1)直接涉及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家属;2)法官、仲裁员或调解人自身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3)律师、专家、证人或顾问与案件相关并可能受到利益影响的人;4)具有特殊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公职人员或机构成员;5)具有明显偏见或已被证实有利益冲突的人。回避范围的界定旨在保障公正和公正审判的原则,确保每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公正的处理,维护司法体系的公信力和可靠性。 结语 回避范围的界定是为了确保公正和客观性,排除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或偏见的个人,以维护司法体系的公信力和可靠性。除了涉案当事人及其家属、存在利益冲突的法官、仲裁员或调解人,还包括与案件相关的律师、专家、证人或顾问,以及具有特殊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公职人员或机构成员。回避范围的界定旨在确保每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公正的处理,坚守公正和公正审判的原则。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二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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