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纪人的介入权的前提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介入权是行纪人所享有的特殊权利。所谓行纪人的介入权,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行纪人自己可以合法介入行纪交易,与委托人进行交易活动而享有的权利。 介入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一定的限制性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有: 1、必须有行纪合同关系的存在。这是行纪人行使介入权的基础,如果当事人双方根本不存在行纪合同关系,而是委托、居间等法律关系,则一方当事人不可能享有介入权。 2、该行纪合同是有效合同。虽然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行纪合同,但该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则行纪人就失去了介入权,更谈不上行使了。 3、行纪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有市场定价的证券或者其他商品。 4、委托人没有禁止行纪人行使介入权。 5、行纪人尚未与第三人实施行纪行为。 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就与委托人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此时,双方应遵循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 一、行纪合同与间接代理区别是什么 第一,主体不同。在间接代理合同中,法律对代理人的主体资格没有特别的限制规定,只要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可以成为代理人。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主体资格受到限制,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经批准有权从事行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相关组织才可以成为行纪人。 第二,是否可以行使介入权、选择权不同。在间接代理中,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则合同直接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而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此时可以行使介入权,主张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可以行使选择权,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则可以通过受托人的披露而使得委托人行使介入权,第三人行使选择权。而行纪关系由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组成,合同应当分别履行。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损害,行纪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第三人即使知道委托人是谁,也不能越过行纪人而直接与委托人发生法律关系。 第三,定性不同。行纪合同是有偿的,行纪人都是专门从事行纪业务的经纪人,其所从事的业务一般仅为商事活动。而在间接代理中,代理人没有主体资格的限制,其代理的范围不仅包括商事或外贸代理,而且包括一般的民事活动,既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 二、行纪合同的特点是什么? 1、行纪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 大部分学者认为行纪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因为行纪合同有自己独特的特点。为此,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都设专章予以规定,认其为独立有名合同。我国民法典也对行纪合同设专章予以规定,把它确定为独立有名合同。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所受委托的事务 行纪合同履行时,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如代购、代销、寄售等。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享有或承担。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也不对行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是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 3、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在办理行纪业务时,虽然是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其因该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应归属于委托人,因此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并将其结果归属于委托人。 4、标的是行为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服务。行纪人与第三人进行的法律行为才是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是行纪合同的标的,所以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为。 5、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买卖或其他商事交易的义务,而委托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同时,行纪人完成事务须收取报酬,即为有偿服务,所以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行纪合同是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合同无需采用特定的形式,所以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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