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
释义 | 依据 《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征收标准 按该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长春市、吉林市为十二至十五倍;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白城市、松原市、延吉市为八至十二倍;其他县(市)及工矿区为六至八倍。 一、耕地开垦费 依据 《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征收标准 按该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基本农田十至十五倍;一般耕地三至五倍。 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依据 《土地管理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 征收标准 按土地的不同等级征收,标准为10-64元,具体标准详见文件规定。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 依据 吉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 征收标准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砖瓦粘土、矿泉水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最终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调整系数。 四、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建【2010】609号) 征收标准 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矿区面积不足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算,大于0.5平方公里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算。 五、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依据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建【2010】609号) 征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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