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为发生工伤事故的职工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并向保险所报销。但保险所报销的医疗费用不一定完全足够,此时职工可以进行追加报销。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为发生工伤事故的职工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并向保险所报销。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设立工伤职工医疗救助金,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及工伤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3.《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对工伤保险赔偿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赔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用人单位申请复议;对复议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