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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遗产存款被一方取走法院调查吗
释义
    遗产存款被一方取走法院会调查。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遗产管理职责。
    继承遗产的条件:
    1、法定继承人: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那么继承人的顺序是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来确定的;
    2、合法继承:继承人必须是合法的继承人,即不存在被剥夺继承权利的情形,如被宣告死亡、剥夺公民权利等;
    3、遗嘱继承:如果被继承人留下了遗嘱,那么继承人必须是遗嘱上指定的继承人,且遗嘱经过合法认证;
    4、继承财产:被继承人必须留下了财产,且财产没有被依法没收或者被其他人合法拥有;
    5、继承顺序: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必须符合法定继承顺序或者遗嘱上的规定。
    综上所述,如果遗产存款被一方取走,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积极遗产指死者生前个人享有的财物和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如债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等,消极遗产指死者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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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6: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