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2020年7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被告人吴某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一审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李某鹏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