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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成都离婚后在购房条件包含哪些
释义
    本文介绍了成都购房资格与离婚状况无关的具体认定规则。根据区域不同,购房条件也有所不同。A类区域包括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高新南部园区、高新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B类区域包括高新南部园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C类区域包括高新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
    法律分析
    成都购房资格与离婚状况无关,具体认定规则如下:
    A类: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
    B类:高新南部园区
    C类:高新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
    D类:青白江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
    在相应区域买房,只需要满足任一条件即可。
    天府新区(A类区域):
    条件一:户口买房:天府新区户口
    新落户人群:额外需要12个月成都市社保(社保参保地不限定区域,但是工作单位注册地必须是天府新区)以及要有工作单位。
    非新落户人群:有天府新区户口就行。
    条件二:社保买房:在没有户口的情形下,需要连续24个月单位社保。(购房时单位注册地要在天府新区)
    前提:两人及以上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只拥有1套自有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居民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高新南区(B类区域):
    条件一:户口买房:高新南区户口
    新落户人群:额外需要12个月成都市社保(社保参保地不限定区域,但是工作单位注册地必须是高新南)以及要有工作单位。
    非新落户人群:有高新南区户口就行。
    条件二:社保买房:在没有户口的情形下,需要连续24个月单位社保。(购房时单位注册地要在高新南区)
    前提:两人及以上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只拥有1套自有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居民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高新西区为代表的的C类区域:
    条件一:户口买房:C类区域户口可以
    新落户人群:额外需要12个月以上成都社保(单位注册地11区域就行,不同区域间社保时间可以叠加)以及要有工作单位。
    非新落户人群:有C类区域户口
    条件二:社保买房:在没有户口的情形下,需要C类区域连续24个月单位社保(购房时单位注册地要在C类区域),注意D类区域户口的人,有C类区域24个月单位社保也可以买。
    前提:两人及以上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只拥有1套自有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居民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青白江区为代表的D类区域:
    条件一:
    户口买房:任意区域户口都行
    社保买房:任意区域连续12个月单位社保
    备注:
    1、A类区域只能买A类区域、D类区域。
    2、B类区域只能买B类区域、D类区域。
    AB类区域是最严格的区域!不能买C类区域,但是可以买D类区域。
    3、A类区域和B类区域不能互买。
    4、C类区域可以买C类区域、D类区域,不能买A类区域或B,C区域之间可以互买。
    5、D类区域买D类区域,不能买A、B、C,D类区域之间可以互买。
    二、成都刚离婚的可以买房吗
    可以,只要履行法定离婚手续,随时都可以独立买房,成都买房资格与是否离婚没有关系,只要符合条件即可买房,只是离婚两年内买房的话,首套房的计算规则不一样。
    拓展延伸
    根据高新南部园区购房资格的具体认定规则,购房人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户籍限制、社保或纳税年限要求、家庭婚姻状况要求。其中,户籍限制包括本地户籍和外地户籍,社保或纳税年限要求为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且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24个月,家庭婚姻状况要求为已婚或离异。如果购房人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就可以在高新南部园区购买住宅。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购房人不符合以上条件,则无法享受购房优惠政策。
    结语
    这段话总结了成都市购房资格与离婚状况无关的具体认定规则。根据规则,天府新区(A类区域)、高新南区(B类区域)、高新西区为代表的的C类区域和青白江区为代表的D类区域分别有不同的购房条件。其中,A类区域和B类区域是最严格的区域,不能购买C类区域和D类区域。同时,刚离婚的市民也可以买房,只要符合条件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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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12: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