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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四川成都市离婚后在购房需要什么条件
释义
    本文探讨了成都购房资格与离婚状况的关系。根据区域不同,购房条件有所差异。天府新区(A类区域)购房条件较为严格,要求户口和社保;高新南区(B类区域)购房条件相对较宽松,只需满足户口或社保要求;高新西区为代表的C类区域购房条件较为宽松,需要满足户口或社保要求,并且不同区域间社保时间可以叠加;青白江区为代表的D类区域购房条件相对宽松,只需满足任意区域连续12个月以上单位社保即可。对于刚离婚的情况,离婚两
    法律分析
    成都购房资格与离婚状况无关,具体认定规则如下:
    A类: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
    B类:高新南部园区
    C类:高新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
    D类:青白江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
    在相应区域买房,只需要满足任一条件即可。
    天府新区(A类区域):
    条件一:户口买房:天府新区户口
    新落户人群:额外需要12个月成都市社保(社保参保地不限定区域,但是工作单位注册地必须是天府新区)以及要有工作单位。
    非新落户人群:有天府新区户口就行。
    条件二:社保买房:在没有户口的情形下,需要连续24个月单位社保。(购房时单位注册地要在天府新区)
    前提:两人及以上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只拥有1套自有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居民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高新南区(B类区域):
    条件一:户口买房:高新南区户口
    新落户人群:额外需要12个月成都市社保(社保参保地不限定区域,但是工作单位注册地必须是高新南)以及要有工作单位。
    非新落户人群:有高新南区户口就行。
    条件二:社保买房:在没有户口的情形下,需要连续24个月单位社保。(购房时单位注册地要在高新南区)
    前提:两人及以上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只拥有1套自有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居民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高新西区为代表的的C类区域:
    条件一:户口买房:C类区域户口可以
    新落户人群:额外需要12个月以上成都社保(单位注册地11区域就行,不同区域间社保时间可以叠加)以及要有工作单位。
    非新落户人群:有C类区域户口
    条件二:社保买房:在没有户口的情形下,需要C类区域连续24个月单位社保(购房时单位注册地要在C类区域),注意D类区域户口的人,有C类区域24个月单位社保也可以买。
    前提:两人及以上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只拥有1套自有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居民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青白江区为代表的D类区域:
    条件一:
    户口买房:任意区域户口都行
    社保买房:任意区域连续12个月单位社保
    备注:
    1、A类区域只能买A类区域、D类区域。
    2、B类区域只能买B类区域、D类区域。
    AB类区域是最严格的区域!不能买C类区域,但是可以买D类区域。
    3、A类区域和B类区域不能互买。
    4、C类区域可以买C类区域、D类区域,不能买A类区域或B,C区域之间可以互买。
    5、D类区域买D类区域,不能买A、B、C,D类区域之间可以互买。
    二、成都刚离婚的可以买房吗
    可以,只要履行法定离婚手续,随时都可以独立买房,成都买房资格与是否离婚没有关系,只要符合条件即可买房,只是离婚两年内买房的话,首套房的计算规则不一样。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目前的房地产调控政策,购房资格与离婚状况会对购房资格产生影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半年内购房的,离婚人士需提供离婚证明,并在购房时办理贷款时提供离婚证明。对于成都地区,根据最新政策,离婚人士仍需提供离婚证明,但在办理贷款时可以不提供离婚证明。
    另外,根据成都市房地产限购政策,离婚人士在离异后半年内购房的,按离异前家庭单身对待,不享受购房资格优惠。而离异满1年且原家庭已购房的,则离婚人士可以按照离异前家庭单身对待,享受购房资格优惠。
    因此,对于成都地区的购房资格与离婚状况,离婚人士仍需提供离婚证明,并在办理贷款时提供离婚证明。而离异满1年且原家庭已购房的离婚人士,则可以按照离异前家庭单身对待,享受购房资格优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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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2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