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年度考核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吗 |
释义 | 年度考核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就用人单位而言,无论何种理由解雇劳动者,都应有合法依据,且要慎重行事,如果随意而为,则可能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陷自身于违法境地。具体来说,若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想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首先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描述和合理的岗位目标或岗位定额,告知员工其岗位应该做什么、岗位目标是什么,并让员工在岗位职责上签字确认;其次,对员工“不能胜任工作”需要有有效的证据,比如绩效考核档案、相关业绩记录等;第三,对无法完成本职工作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对该员工重新培训,或重新调整岗位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应再次明确合理的岗位目标或岗位定额;第四,用人单位应有相关证据证明该员工“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最终,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向该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并在书面通知中示明是由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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