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铺到期可以强制赶租客走么 |
释义 | 商铺到期是不可以强制赶走租客的。商铺到期租赁双方可以进行协商,续租合同或者结束租赁,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出租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租客搬出房屋并承担自租赁期满后到实际搬出房屋时止的使用费,并可要求租客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法院判决后,租客仍不履行判决,不搬出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房屋不同于其他的租赁物,在房屋租赁期满后,出租人不论是收回自用还是准备租给其他人,都有一定的时间安排。因而,承租人应当提前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并向出租人提出,以便出租人及时安排。提前向出租人提出的另一个作用是,如果出租人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再将该房出租给原承租人,承租人也可以及时安排,以免陷入被动局面。如果承租人未及时提出继续租用的要求,但在租赁期满后又未及时迁出承租的房屋,即属违约行为。这时,承租人除了应支付逾期使用期间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如果因这一违约行为给出租人造成经济损失,而这种损失已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有些出租人在租赁期满后,并不向承租人提出收回房屋,而继续向承租收取房租,这实际上是承诺了租赁的延长,而不能称承租人违约。但这种延长的租赁关系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易于产生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机制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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