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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欺诈消费者行为及具体表现形式?
释义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销售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商品,虚假或不正当手段销售商品分量不足,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不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和标记销售商品,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利用广播
    法律分析
    经营者在经营商品或服务时,若采取欺诈、误导等不正当手段,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则称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有:销售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的;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不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和标记销售商品的;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体对商品做虚假宣传的;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预约条件提供商品的;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以其他虑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拓展延伸
    欺诈消费者行为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它会对消费者的财产和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失。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很多种,其中最常见的包括以下几种:
    1. 虚假宣传:一些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的眼球,会在商品标签或宣传中夸大其作用或性能,使其产生误导消费者的效果。
    2. 消费陷阱:一些商家会设计出一些陷阱,让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被不知不觉地引导消费,从而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
    3. 质量问题:一些商家在销售商品时,会故意提供低质量的商品,以次充好,以劣代优,从而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产生误解。
    4. 虚假交易:一些商家会通过一些手段,如刷单、炒信等,来制造虚假的交易记录,以提高自己的信誉度,误导消费者。
    5. 恶意软件:一些商家会通过恶意软件,来窃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从而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
    对于这些欺诈消费者行为,我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并加大了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上述行为,消费者有权利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如果消费者在此过程中受到损害,应该及时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多种,包括销售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商品,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不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和标记销售商品,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体对商品做虚假宣传,骗取消费者预付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预约条件提供商品,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以其他虑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五十八条 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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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4:4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