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知情权有哪些 |
释义 | 交通事故知情权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至少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可以了解对方车辆信息,保险信息,驾驶人或者车主信息。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权利 公安交通事故管理部门处理事故中,事故当事人的权利包括: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表明执法身份,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同时,交通警察还应具有处理事故的相应资质。 2、有权申请工作人员回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有权看现场图,对不当和有误之处有权要求更正。当事人应当认真对照现场情况看现场图,如有证据证明现场图中有误时,有权要求更正图中的错误,因为现场图是现场状况的忠实记录,是事故处理的重要证据,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当事人认为现场图无误时,有在现场图上签字的义务,这表明当事人对现场图所示现场状况的认可。 4、对检验、鉴定不服的,有权申请重新检验、鉴定或者自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 5、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6、事故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有申诉和申请复议的权利。 7、事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正当权益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二、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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