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孙子抚养奶奶是否是必须的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赡养义务的产生条件以及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或变更抚养关系的相关规定。同时强调了赡养人不应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并且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法律分析 孙子抚养奶奶并非强制性的,这依据了民法典的立法原则。赡养义务的产生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首先,被赡养的人与赡养人之间必须存在自然血亲关系或形成拟制血亲关系;其次,被赡养的人必须没有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需要赡养人的帮助;最后,赡养人必须具备赡养的能力。因此,一般情况下而言,子女应当天然的作为父母的法定的第一顺序的赡养人,但是当发生某种客观原因,即在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情况下,导致父母子女之间无法直接履行赡养义务时,孙子女与祖父母、外孙子女与外祖父母之间才可能产生发法定的赡养义务。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结语 孙子抚养奶奶并非强制性的,需满足民法典赡养义务产生的三个条件。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可予准许,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特定情形的,可优先考虑。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三章社会保障第三十六条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二十二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七章司法保护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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