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机关出台政策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合法吗?该怎样维权? |
释义 | 有些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规定,一些销售企业只能经营本地产品,招待用餐也只能喝本地酒,排除、限制外地区企业到本地投标,严重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人们习惯称这种行为为“地方保护主义”。其实这些是违反了《反垄断法》。 目前,有些垄断行业随意涨价,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自己生产的商品。我国《反垄断法》就是针对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制定的,并不反对市场支配地位本身。根据该法第三条规定,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只有这3种情况,才是该法禁止的垄断行为。根据该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因此,企业到处开分店不属于垄断行为,如大商集团在全国各地开分店,能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得实惠的还是老百姓。 因此,部分地方行政机关出台政策,出于所谓的“保护本地产业”不论是在法律上和经济发展上对于当地都是有害无益的。 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也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因而当事人如果遇到类似的限制外地产品进入的政策,损害了自身的合法利益,建议最好可以找个妨碍经营自主权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及时维权。 一、在我国垄断竞争怎么处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垄断行为怎样处罚要依据垄断的情形而定,例如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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