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或《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 栏“销项税额”-第18 栏“实际抵扣税额” -“实际抵减额”; “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 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以上各栏次均为“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本例中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应为32000,这样即完成本次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申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