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怎么要 |
释义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的解决主要有两种渠道: 1、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补差。补差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或者按月补差,或者经协商等一次性补差。 2、向当地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或者相关部门举报或投诉,人社局责令用人单位依法补缴差额。当走第一个渠道若出现了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下,该咋办呢?是否路真的被封死了?再也没有办法了呢?这个时候,应当退一步,回头走第二个渠道:人社局举报或投诉。 在走第二个渠道的时候,有两种结果: 1、可以依法补缴; 2、无法补缴。 可以依法补缴出现时,那人社局工伤保险基金会依法补齐伤者的待遇。 无法补缴时,最好人社局依法出具无法补缴的书面证据或者其他书面证明。 在拿到无法补缴的书面证据或者其他书面证明后再回头走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这个时候劳动仲裁或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怎么算: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三条第三款:“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第(五)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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