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公证遗嘱为准。 公证遗嘱大于最后遗嘱,公证的遗嘱和最后一份遗嘱两者同时存在的话,那么公证遗嘱要大于自书的遗嘱;公证之前的遗嘱就专门由公证机关进行审查、核实过的,从而所存在的法律效力也是最强的,任何人都是不能进行更改。 遗嘱的形式如下: 1、公证遗嘱,即经过公证机关证明过的遗嘱; 2、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最为常见; 3、代书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4、录音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录音做成的遗嘱;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时刻,口头表达内容的遗嘱。 遗嘱生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强迫或者欺骗的情形。 2、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3、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做见证,而且这两个人本身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规定,存在多份遗嘱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两份遗嘱不冲突的地方同时有效,存在冲突的地方以最后一份为准;如果在公证遗嘱之后,老人重新立遗嘱,那么需要经过公证后才会以新遗嘱为准,否则无论有多少新遗嘱,只要没公正,都应当以原来的公正遗嘱为准,如果新遗嘱也公正了,那么以公正的最新的遗嘱为准;对于老人的遗产,有遗嘱的,应当按照有效遗嘱为准继承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