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青岛公积金怎么封存 |
释义 | 一、青岛公积金怎么封存 1.单位经办人持办理要件到任一管理处柜台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启封登记。 2.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单位留存一联《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3.封存完毕录入系统。 二、青岛公积金封存条件 (一)被兼并或破产单位的职工未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职工所在单位撤销,职工到未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工作的; (三)职工出境逾期一年不归,单位提出封存管理申请的; (四)职工与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未被新单位录用的; (五)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未被新单位录用的; (六)职工被单位除名或开除,未被新单位录用的; (七)职工在服刑、劳教期间的; (八)因其他原因需要封存住房公积金帐户的。 三、青岛公积金封存法律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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