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疾险拒赔「搭桥」,重症保险能否弥补损失? |
释义 | 法律分析:重疾险和重症保险是两种不同的产品。重疾险在确诊患有保险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时支付一次性赔偿金,而重症保险是在确诊患有保险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后,按照治疗费用实际发生额或保险合同规定的日额给付保险金。因此,如果重疾险拒赔,重症保险可以作为一种弥补损失的选择。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三十三条: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内保险事故发生以及符合约定的赔偿条件的赔偿数额等应当明确载明在保险单上,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保险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二)应当确定保险事故发生时间未确定或者拖延确定保险事故的发生时间;(三)没有明确拒绝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也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履行确定保险责任的义务。 3.《保险条款检验规定》第五条:重大疾病保险,指以被保险人患有本保险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为保险事故的保险。 4.《保险条款检验规定》第六条: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载明被保险人患有本保险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时应付的保险金或者范围及限额。 5.《保险条款检验规定》第七条: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金额,应当以被保险人患有本保险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时所需的费用为依据确定,并载明在保险单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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