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疾险拒赔搭桥,该如何证明疾病确实存在? |
释义 | 法律分析:在重疾险的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并不鲜见。如果被保险人认为自己确实患有了保险条款中所列明的重大疾病,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该如何证明疾病确实存在呢? 法律依据: 1.《保险法》 第二十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利益发生的重大变化,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三十四条 保险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二)及时核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并在法定期限内给付保险金。 第四十六条 保险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未依照约定支付保险金;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承保; (三)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保险合同; (四)保险合同中的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五)违反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把各自已经履行的义务撤销,不能撤销的,应当照价赔偿。当事人一方的义务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合同法》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结论: 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检查报告、医疗文件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确实患有保险条款中所列明的重大疾病。如果保险公司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法》、《民法典》和《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甚至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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