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疾险理赔时被告知既往有搭桥病,如何证明? |
释义 | 法律分析:在重疾险理赔过程中,被保险人既往是否患有某种疾病,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被告知既往有搭桥病的情况下,需要提供证明文件来证实。通常,医生的病历记录、化验报告、手术记录、住院记录等可以作为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如实告知的,保险人不得拒绝承保或者解除保险合同;未如实告知或者虚假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在理赔时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或者索赔请求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因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事故纪录和档案,并保存到医疗事故发生之后10年以上。医疗事故纪录应当客观、真实、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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