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起反诉和本诉还是一个案号吗? |
释义 |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本诉有两个被告时,满足反诉条件的一方可以提起反诉。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并有权提起反诉。当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或第三人提出相关诉讼请求时,可以合并审理。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诉有两个被告的,其中一个人只要满足反诉条件的,是可以提起反诉的,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反诉建立在同一法法律关系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拓展延伸 反诉和本诉是否共享相同的案号? 反诉和本诉是否共享相同的案号是一个常见的法律问题。在一些司法体系中,反诉和本诉可能会被视为同一案件的一部分,因此它们可能会共享相同的案号。这意味着无论是原告提起的本诉还是被告提起的反诉,它们都将被视为同一案件的不同方面,具有相同的案号。然而,这种情况并非在所有司法体系中都适用,因为不同的法律体系可能对反诉和本诉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因此,在具体的法律体系中,需要仔细研究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以确定反诉和本诉是否共享相同的案号。 结语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诉有两个被告的情况下,只要满足反诉条件的一方可以提起反诉。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并有权提起反诉。在某些司法体系中,反诉和本诉可能会被视为同一案件的一部分,共享相同的案号。但这取决于具体的法律体系,需要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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