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前鉴定操作规程 |
释义 | 诉前鉴定操作规程具体如下: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 3、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法律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5、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 6、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8、出庭。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 司法鉴定所需材料: 1、鉴定委托书:载明鉴定机构名称,清楚扼要说明委托事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职工工伤、有关期限、伤病关系等),简单阐述案情,被鉴定人或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等; 2、案情:若为交通事故,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无责任认定书,则说明事故经过等情况;其他案件,应说明办案部门查明的案情; 3、被鉴定人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须带有被鉴定人的照片,复印件亦可,用以校对是否为被鉴定人本人,防止冒名顶替,如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保卡等,如为未成年人,则提供户籍材料复印件; 4、病历及辅助检查材料:病历包括伤后所有的门诊病历、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等; 5、重新鉴定的,应该在委托书中注明,并提供原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已作损伤程度鉴定的,应提供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原件或复印件; 6、需该机构司法鉴定人员回避的,予以注明; 7、应注明委托鉴定材料的名称、数量。 综上所述,诉前司法鉴定的流程是委托、受理、初次鉴定、补充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等诉讼活动开始之后,司法鉴定人还有可能需要出庭作证。如果申请者对司法鉴定的结论不存在任何异议的话,也就没有必要申请重新鉴定了,在诉讼活动开始前的司法鉴定,一般都是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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