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保函性质为独立保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函未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和最高金额的除外: (一)保函载明见索即付; (二)保函载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 (三)根据保函文本内容,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其仅承担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 当事人以独立保函记载了对应的基础交易为由,主张该保函性质为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适用担保法关于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表面相符时,应当根据独立保函载明的审单标准进行审查;独立保函未载明的,可以参照适用国际商会确定的相关审单标准。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表面相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