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外商企业因经营期限届满、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的,应当自行提交终止,报原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应当在企业终止之日起十五天内对外发出公告,通知、,并在终止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天内提出、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商投资企业的、债权人代表、主管机关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的清算费用从企业现有的财产中优先支付。 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履行下列职权: 一、召集; 二、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三、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 四、制定清算方案; 五、追回和清偿; 六、分配剩余财产; 七、代表外资企业和应诉。 清算组对清算结果能够清偿的,清算组应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支付清算组的清算费用; 二、支付拖欠的职工、劳动保险费用;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清算组对清算结果不能够清偿债务的,应立即向人民法院,并将事务移交人民法院处置。 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的部分视同利润,应当依照中国缴纳。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