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地苗圃补偿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征地苗圃补偿标准包括土地类型、年产值、区位登记等因素,由市县政府公布并定期调整。征地补偿需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部门登记,期间暂停相关手续办理。被征地的农村组织和农民不得抢栽、改变土地用途,否则不予补偿。如果需要了解更多征地相关知识,可咨询法律顾问。 法律分析 一、对于征地苗圃补偿标准是什么 关于征地苗圃补偿标准,我简单的为大家整理了以下内容。 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如今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 二、征地补偿和安置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位置、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和村、组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作物和改变土地用途。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 在征地期限内,公安、工商、房产、规划等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发放营业执照和房屋改建、扩建、抵押、租赁、买卖等有关手续。在征地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军人复员退伍等确需要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公安机关办理。 第十四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证件。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征地苗圃补偿标准是根据土地类型、年产值、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计算的。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政府公布,并应根据经济发展和人均收入增长情况每2至3年进行调整。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定价。征地补偿和安置方面,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应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地的农民不得抢栽抢种和改变土地用途,而相关部门应暂停办理相关手续。被征收土地的权属人和使用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如有更多疑问,可联系本网站法律顾问咨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八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六十二条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烧山开垦以及开垦国家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已经开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禁止围湖造田以及围垦国家禁止围垦的湿地。已经围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湖、还湿地。 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的农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五章 粮食安全 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和保护农民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修正):第五章 利用 第三十五条 国家提倡在农区、半农半牧区和有条件的牧区实行牲畜圈养。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按照饲养牲畜的种类和数量,调剂、储备饲草饲料,采用青贮和饲草饲料加工等新技术,逐步改变依赖天然草地放牧的生产方式。 在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区,国家对实行舍饲圈养的给予粮食和资金补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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